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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陕西金程重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巧义、赵彦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程重邦实业有限公司,王巧义,赵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程重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巧义,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彦玲,女,汉族。系被执行人王巧义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程重邦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巧义、赵彦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60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彦玲将执行款34606元向本院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哈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