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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士平与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王士平,男,汉族,四川省翠屏区人。被告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平与被告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00元,减半收取388.50元,由原告王士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