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赵永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赵永军,赵彦荣,张进兵,方文秀,王迎军,刘建丽,新疆中天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男。委托代理人王引生,男。被执行人赵永军(赵拥军),男。被执行人赵彦荣(赵艳荣),女。被执行人张进兵,男。被执行人方文秀,女。被执行人王迎军,男。被执行人刘建丽,女。被执行人新疆中天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永军(赵拥军)、赵彦荣(赵艳荣)、张进兵、方文秀、王迎军、刘建丽、新疆中天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永军(赵拥军)、赵彦荣(赵艳荣)、张进兵、方文秀、王迎军、刘建丽、新疆中天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01413.60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