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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兴林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黄兴林,汉族,湖北品茗家具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347号中铁大厦1层。负责人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林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黄兴林负担。审判员  刘友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西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