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小波住西安煜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波,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朱小波,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照明工业公司工人。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南段170号瑞景华庭1号楼3层。注册号610100100008983。法定代表人马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波与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3元,下余8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