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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祝华与李季买卖车辆和线路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海执字第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祝华与被执行人李季买卖车辆和线路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