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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高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