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游华苟申请执行熊洪林、左旭珍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华苟,熊洪林,左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游华苟,男,1968年12月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洪林,男,1974年5月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左旭珍(系被告熊洪林之妻),女,1975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游华苟与熊洪林、左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人员到当地调查,得知两被执行人均早已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23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