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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晓鹏与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鹏,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0724号原告赵晓鹏,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法定代表人徐锦秀,经理。原告赵晓鹏与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春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峰、刘慧勤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亚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晓鹏起诉称:原告于2002年在亚飞公司购买了一辆捷达车,车牌号为京F951**,向北京银行贷款10万元,于2007年已全部还清贷款,银行出具贷款还清证明,但无法联系到被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牌号京F951**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亚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8日,赵晓鹏向亚飞公司购买了捷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F951**。后赵晓鹏以个人汽车消费借贷为由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申请了贷款,亚飞公司为赵晓鹏提供担保,赵晓鹏以该车向亚飞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于2002年11月7日设定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亚飞公司。2008年2月3日,赵晓鹏还清银行贷款,但亚飞公司至今未办理该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发票、贷款结清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2008年2月3日,赵晓鹏已付清银行全部贷款,借款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也应随之终止。债权消灭,亚飞公司对赵晓鹏车辆的抵押权亦应随之消灭,故亚飞公司应协助赵晓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赵晓鹏要求亚飞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主张,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亚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赵晓鹏办理撤销对原告赵晓鹏所有的车牌号为京F951**的捷达轿车在车辆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及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亚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刘慧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