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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晁保国、范尚伟与李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晁保国,市民。申请执行人范尚伟,市民,被执行人李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2)菏曹州证经字第731号公证书及(2014)菏曹州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抵押的房已查封待处理产。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非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