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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韦树江 陈德文 387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树江,陈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韦树江,男,1970年5月9日生,布依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平寨镇补林村三组311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005090513。被执行人陈德文,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新村。身份证号码:52020319691210361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韦树江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文在送达之日:(1)由被执行人陈德文支付申请执行人江甫波补偿款1.5万元。(2)案件受理费722.5元,执行费125元,共计人民币1.5847.5万元。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德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树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陈德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永全审判员 :陈开友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