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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07号原告金某,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赵某,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3月22日死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