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07号原告金某,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赵某,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3月22日死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