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郭天祥与户县秦渡镇秦四村村民委员会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祥,户县秦渡镇秦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郭天祥,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秦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金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孙伟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29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12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2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之款暂无给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638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