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崔某。被告卢某甲。原告崔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卢某甲××××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卢某乙。被告卢某甲在2007年9月27日去往英国,2009年1月份与被告失去联系。现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卢某乙。原告称,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被告于2007年出国后,联系逐渐减少,2009年过年后即与被告失去联系,至今没有被告的下落。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2009)四民初字第1792号,后法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询问原、被告之子卢某乙,该称被告多次出国,均是被告主动与其联系,2012年2、3月份接过被告电话,其后被告再未与家人联系,现在没有被告的下落。被告的父母均早已去世。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随着被告多次出国,夫妻双方的感情逐渐淡漠,被告与家人的联系亦越来越少并最终杳无音信,致使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双方之间早已互不履行义务。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再次具状来院,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于春山人民陪审员  袁法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