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穆××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times,马×&times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穆××,男,1980年8月2日出生。被告马××,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XX(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与被告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