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71-1号原告:曹某,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前王台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203051982********。被告:李某,男,1970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正坤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