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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邵雪艳与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艳,田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25号原告:邵雪艳,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田浩,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雪艳与被告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雪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邵雪艳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况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