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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被告义某某,女,1981年3月5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理。2015年4月13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贺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文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