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文瑄与被执行人席建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文瑄,席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阮文瑄,女,汉族,三原县人。法定代理人阮萌,女,汉族,三原县人。被执行人席建辉,又名席岁九,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阮文瑄与席建辉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席建辉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阮文瑄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席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阮文瑄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48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席建辉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缴纳抚养费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