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与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建设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34号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建设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