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李某,村民。被告:卢某,村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8月,其与被告卢某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卢雨欣。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女卢雨欣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卢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同居时间、孩子出生情况属实。其要求非婚生女卢雨欣随其生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抚育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证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卢雨欣(现随原告生活)。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10月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卢某当庭陈述其务工收入每月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卢雨欣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基于卢雨欣现随原告李某生活的现状,卢雨欣随原告李某生活为宜。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卢某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卢雨欣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卢某自2015年起每年给付卢雨欣抚育费6000元至卢雨欣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华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