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朱琪与沈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琪,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006号申请执行人朱琪,男,1961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弄***号***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31961********。被执行人沈洁,女,194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弄**号***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31941********。申请执行人朱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洁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21弄17号601室房地产,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沈洁名下暂无车辆、股票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执行条件成就,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