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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孙同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同财,张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同财、张亚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3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孙同财、张亚东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同财、张亚东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同财、张亚东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同财、张亚东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