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明军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军,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军,男。被执行人李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1月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斌的银行存款4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