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马海珍与梅学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珍,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梅学勇,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马海珍与被执行人梅学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2015)甬仑调确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梅学勇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马海珍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