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杭州福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资兴市慧华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兴市慧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福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市慧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进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福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文益。上诉人资兴市慧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福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未要求福华公司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并组织双方质证,现要求其提供原件以供质证。原审法院未征询福公司意见,直接以采购合同没有其签章而否认该合同对福华公司的约束力。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华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福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权约定明确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慧华公司质疑该合同的真实性,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慧华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文本上未见福华公司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有效依据。综上,慧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