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杜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烟台市宏发塑料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镇永润农业机械经销处、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宏发塑料有限公司,莱州市沙河镇永润农业机械经销处,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杜商初字第1号原告烟台市宏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路旺原家村。法定代表人原公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桂明,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永润农业机械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交通街。法定代表人张子朋,该经销处经理。委托代理人由项玮,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六路217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伟,该公司职工。原告烟��市宏发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永润农业机械经销处、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市宏发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志鹏人民陪审员 王学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