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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褚道雨与李雨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道雨,李雨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褚道雨,男,汉族,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褚世宏(原告父亲),汉族,巢湖市人。被告:李雨鑫,男,汉族,庐江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褚道雨诉被告李雨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雨鑫在提交了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确认其为公司的代理人,故李雨鑫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道雨的起诉。诉讼费28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