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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山与被告陈修良、韩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山,陈修良,韩雅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杨志山,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修良,男,1996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韩雅琪,女,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山诉被告陈修良、韩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山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