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俞庆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俞庆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雯,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呐,女,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俞庆,系张家港市钻石钱柜歌城业主。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诉被告俞庆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呐、被告俞庆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声影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恨恨恨》等多部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等权利及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权并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害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恨恨恨》等音乐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32首歌曲;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声影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经营性的公司,其通过与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等音乐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的,可以以音乐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声影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李清泉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