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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 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01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住毕节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脱逃,本案于2015年2月27日中止审理。同年3月19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闽C×××××号的二轮摩托车(后载丁亚斌),行驶至晋江市区泉安路万通灯控路段,先后撞上李浩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黄员福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胡志宏驾驶的闽C×××××小型轿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丁亚斌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省天行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物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闽C×××××号的二轮摩托车(后载丁亚斌),行驶至晋江市区泉安路万通灯控路段,先后撞上李浩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黄员福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胡志宏驾驶的闽C×××××小型轿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丁亚斌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省天行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黄员福、李浩、胡志宏、丁亚斌的证言,综合证实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先后撞上李浩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黄员福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胡志宏驾驶的闽C×××××小型轿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丁亚斌受伤的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疾病诊断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工作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涉案人员伤情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3.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省天行司法鉴定所(2014)酒检字第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0.0mg/100ml。4.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车辆被盗抢记录查询、现场笔录、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案件的查破及抓获被告人、查获涉案机动车的经过、被告人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有效证件等;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2月26日0时许,酒后驾驶闽C×××××号的二轮摩托车(后载丁亚斌),行驶至晋江市区泉安路万通灯控路段,先后撞上李浩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黄员福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胡志宏驾驶的闽C×××××小型轿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丁亚斌轻伤的交通事故,后被警方查获。经抽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0.0mg/100ml。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逢其审 判 员  禤汉夏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玉娇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