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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亚忠与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忠,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徐亚忠,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燕,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徐亚忠申请执行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亚忠与被执行人高燕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限教长,经与申请执行人徐亚忠谈话,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6049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