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赖忠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赖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叶某某,男,200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法定代理人:叶石广(系叶某某的父亲),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赖忠,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赖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