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执字第0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瑞成、胡丽英等与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成,胡丽英,张亚亚,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歙执字第00287-4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成,男,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胡丽英,女,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张亚亚,女,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姚国钧。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负责人:汪兴林。申请执行人张瑞成、胡丽英、张亚亚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依法拍卖了其所有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李 栓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