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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9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晓刚与王召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938-2号申请执行人田晓刚,农民。被执行人王召宾,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晓刚与被执行人王召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坊黄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2012)坊黄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召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黄旗堡分理处62×××19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连东审判员  殷庆伟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