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毅与谢纯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谢纯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38号原告张毅,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纯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代表人谢纯奎,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何怀东,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柏良秀,女,沙坪坝区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蒋红林,男,沙坪坝区司法局凤凰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谢纯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对被告谢纯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