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广东与张继成、濉溪县通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张继成,濉溪县通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李广东,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张继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濉溪县通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岩,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东诉被告张继成、濉溪县通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广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