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5号罪犯王艳,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王艳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