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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尹国民与孟进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民,孟进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尹国民,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孟进国,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国民诉被告孟进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进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国民诉称: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双方共同购置了冀ΒS9558车辆,后原告退伙,约定合伙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退伙款15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给付了40000元,现欠110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10000元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孟进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2014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1日合伙购买车辆并合��经营。2013年12月6日双方散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就相关事宜重新签订如下协议:1、双方合伙车辆归甲方所有。2、甲方给付乙方壹拾伍万元,2013年9月23日给付1万元整,10月22日前给付1万元,剩余壹拾叁万元于2014年旧历腊月二十五前还清¨¨等条款甲方孟进国乙方尹国民”。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孟进国于2014年9月22日为原告尹国民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尹国民现金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孟进国。”对上述协议及欠条,原告尹国民无异议。审理中,原告尹国民诉称被告孟进国已经偿还原告40000元,现下欠110000元未付。诉讼中,原告尹国民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孟进国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及退伙事宜因有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孟进国于同日为原告尹国民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孟进国依法具有给付原告尹国民退伙款的义务。审理中,原告尹国民诉称被告孟进国已经偿还40000元,现欠1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尹国民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孟进国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因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尹国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进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尹国民退伙款110000元。如被告孟进国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孟进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翔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