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6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支胜远,施孟雷,支胜利,吴旭琴,戴本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胜远。被执行人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洪锋。被执行人支胜远。被执行人施孟雷。被执行人支胜利。被执行人吴旭琴。被执行人戴本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支胜远、施孟雷、支胜利、吴旭琴、戴本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市住建、土地无登记,支胜远、支胜利银行存款已扣划,施孟雷无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支胜利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秀山路锦华公寓6幢503室的一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支胜远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街道岐元村的一处房产已查封,对被执行人支胜利、吴旭琴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镇丽景花苑6-501的一处房产已查封并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戴本旺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乐西路183号的一处房产已查封并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67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於庆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