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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小林犯盗窃一案的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眉刑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小林,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赵小林因盗窃于2014年6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小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眉东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对被告人赵小林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赵小林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小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小林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劲松审判员  邓胜果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