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何志明与夏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明,夏耀新,何耀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2号原告:何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被告:夏耀新,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第三人:何耀源,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原告何志明诉被告夏耀新、第三人何耀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明、被告夏耀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耀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志明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与第三人何耀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何耀源出租位于高要市新桥镇广塘村土名为大地脚土地给原告使用。后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在经第三人何耀源同意下与被告夏耀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何耀源同意原告将承租的位于高要市新桥镇广塘村土名大地脚面积500平方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土地转让费为45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原告30000元,余款在六个月付清;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第三人何耀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作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只支付土地转让费30000元,尚欠土地转让费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不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土地租赁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费。由于被告没有依约定支付剩余的土地转让费15000元,依法应当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费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夏耀新辩称:原告是违反合同在先,其交付实际土地面积只有250平方米,与合同签订约定面积500平方米远不相符;合同约定由原告交付的黄豚鼠数量与实际交付也不相符。因此,被告有权不支付剩余的土地转让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原告何志明与第三人何耀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第三人何耀源出租位于高要市新桥镇广塘村土名为大地脚土地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2014年3月11日,第三人何耀源作为出租方、原告何志明作为转租方、被告夏耀新作为承租方签订了《土地租赁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第三人同意原告将其承租的位于高要市新桥镇广塘村土名为大地脚土地(土地面积为500平方)转让给被告承租,由被告按年支付租金给第三人;土地转让费45000元(包括固定设备、房舍、棚舍以及黄豚鼠),由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原告30000元,其余的15000元在六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作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该土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土地转让费30000元。因被告未将余下土地转让费15000元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起诉状本、身份证、《土地租赁转让合同》、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的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土地转包款15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转包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所交付土地面积及黄豚鼠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以采纳。本案的纠纷是被告没有支付尚欠土地转包款所致,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耀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志明土地转包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最后还款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夏耀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仁贵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