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正铎与宝鸡市陈仓区职业教育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铎,宝鸡市陈仓区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刘正铎,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西刘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职业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军强,住所地陈仓区虢镇东门外。法定代表人陈军强,任校长。本院在执行刘正铎与宝鸡市陈仓区职业教育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正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宝鸡市陈仓区职业教育中心给付预期收益285395.44元,诉讼费6600元,执行费4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15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都已给付,剩余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