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书平与杨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平,杨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张书平,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东军,男。系原告张书平姐夫。被告杨文奎,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书平诉被告杨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平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平诉称,2014年12月18日被告因还自己的车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当时被告承诺用款5天就立即偿还。到期后原告催要还款,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托不还。被告违反约定,拒不还款,应按月息2分支付该借款的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4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文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书平从事卫生筷子生意,被告杨文奎为原告运输货物。2014年12月,被告受原告委托运输卫生筷子,途径郑州时,由于被告未按时归还其分期付款车辆的购车款,被郑州一担保公司连车带货一并扣留,原告到郑州多次与扣车人协商放货,均被扣车人拒绝。为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原告无奈借给被告54000元,让其归还了车款,才将货物取走。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伍万肆仟元整(¥54000)借款人杨文奎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329714年12月1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书平提供的证据借据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杨文奎向原告张书平借款5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原、被告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书平请求被告杨文奎偿还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予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书平借款人民币54000元;驳回原告张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被告杨文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雷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