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马洪伟与薛丽、黄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伟,薛丽,黄毅,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马洪伟。被执行人薛丽。被执行人黄毅,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楠,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马洪伟与被执行人薛丽、黄毅、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6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