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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唐先琴、唐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负责人宛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学红,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清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先琴,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唐安林,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被告唐先琴、唐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6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志锋审 判 员  夏小存人民审判员  冯 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