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张锐宇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张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被执行人张锐宇。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让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