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莫贵芳、池上伟等与张能波、龚广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贵芳,池上伟,池金莲,张能波,龚广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莫贵芳。原告池上伟。原告池金莲。法定代理人莫贵芳。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春羽,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能波。委托代理人何丽红,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贵芳、池上伟、池金莲与被告张能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贵芳、池上伟、池金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广荣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贵芳、池上伟、池金莲撤回对被告龚广荣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娜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人民陪审员  黄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