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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子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