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子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