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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乔风礼与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风礼,男,194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曹留安,校长。上诉人乔风礼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裁定,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乔风礼主张要求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支付其被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五倍赔偿金共计333990元,而��审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2)文民一初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支付乔风礼拖欠工资53438元及经济补偿金13360元。后乔风礼、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乔风礼、技工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乔风礼单独以要求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支付加倍赔偿金作为诉讼请求起诉,应当认为加倍赔偿金是依附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一项请求,因而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乔风礼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乔风礼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乔风礼因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经原审法院(2012)文民���重初字第18号、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40号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乔风礼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乔风礼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惠阳 来源:百度搜索“”